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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52224292-201712-102507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5 15:49
名 称: 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

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05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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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能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思想是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相结合,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的目标。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精准识别、精准搬迁,保障基本、完善配套,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搬迁对象识别

第四条  搬迁对象总体要求: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 搬迁对象审定:坚持“有房有户、一户一宅”审定原则,即:201761日前户口在搬迁小组,并且有独立住房。一户多宅和一宅多户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审核确定。

第六条 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一)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位于边远高寒、深山石山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

2.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位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

3.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4.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位于国家主体功能区域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

5.其他地区。

(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4.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进行整体搬迁。

5. 单人户、2人户和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与民政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七条 搬迁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识别登记:

(一)选定搬迁区域。由镇(街道)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

(二)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区域内张榜公布需要具备的搬迁对象条件。

(三)普查筛选搬迁对象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四)申请。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五)搬迁对象的审定程序:严格按照户申请、村民评议、村初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审定、区备案的程序进行。坚持村、镇(街道)、区三级公示制度,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六)入户调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组织镇(街道)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照选定迁出地区域条件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选定迁出自然村,对迁出自然村搬迁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自愿申请参加搬迁的群众,逐户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并调查核实。镇(街道)要再次核对建档立卡时是否属于“八不纳入”对象,属“八不纳入”对象的不能享受建档立卡补助标准,按随迁户补助标准执行。对建档立卡单人贫困户、2人贫困户需要与非建档立卡的直系亲属并户的,按随迁户补助标准执行。

(七)村民小组评议。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八)村“三委”初定。村党支部组织召开“三委”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集体讨论,讨论确定后,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政府。

(九)镇(街道)最终审定公告。(街道)党(工)委、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村“两委”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审核无异议后,分发自然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

(十)区备案。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对镇(街道)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归档备案。

(十一)规范档案管理。对列入年度搬迁对象的,由安置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户一户一档资料。易地扶贫搬迁户档案主要包括:申请书、调查登记表、审批表、搬迁协议、旧房拆除协议和就业协议、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房照片、贫困户登记卡以及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宅基地复垦、土地流转等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动态管理。搬迁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镇(街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补充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报东川区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

第九条 搬迁安置方式。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

(一)集镇集中安置:依托集镇进行集中建设(购房)安置;

(二)主城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主城区或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建设(购房)安置;

(三)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依托当地旅游、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安置。

(四)建设(购买)供养机构和专门住房:安置单人户、2人户和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

(五)分散安置:根据部分农户意愿,主要支持自主选择异地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购买产权关系明晰的住房。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办、住建局组织编制区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上报市发改委、扶贫、规划部门备案。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依据区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各镇(街道)具体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审批。方案要包含(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安置点、工程投资概算、脱贫措施等)。

第十二条  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市场导向、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贫困人口状况、安置区资源条件等,编制安置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具体产业以及产业布局、规模、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措施等。劳动就业部门根据搬迁安置群众的就业失业状况、技能水平、求职意向、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等,编制劳动就业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增强贫困群众搬迁后生计保障和脱贫致富能力。

第十三条  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后,项目所属的镇(街道)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扶贫办、区建设局、区国土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工建设,认真实施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督促群众及早搬迁入住。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项目所属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调整规划和原因专题上报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经同意后,按程序上报至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批准。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选址要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好的主城区或重要的经济中心集镇为主,少量选址农村的,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避开河道、滑坡、塌方等易发生地质、洪涝灾害的地段,不留安全隐患。安置工程要选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容易接入、基岩稳固、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控制工程建造成本。安置规模要以脱贫为导向,结合安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岗位容量等确定,确保搬迁群众的就业增收和脱贫致富。

第十六条  坚持先勘察、后规划设计、再建设的原则,区住建局指导各镇(街道)编制新村规划和民居设计。规划设计坚持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小区规划及建筑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用地,按城镇用地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外,严格按照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城镇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设计。住房设计和建设不得脱离实际提高标准。

第十九条 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内容应包括搬迁安置住房和安置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以及服务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说明等。安置住房面积和户型设计要符合政策规定,就业措施要落实到户到人和就业岗位,产业脱贫要精准细化到具体项目,设计深度和精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房安置的,住房购买概算价按每平方米2700元控制;新建城镇安置房的,概算造价按每平方米2300元控制,配套基础设施按安置人口人均控制在2万元以内。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迁出区基本情况及搬迁必要性、安置区基本情况及建设条件、土地调整方案、搬迁对象、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单项工程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实施进度、脱贫举措、保障措施等。并附搬迁人员名册、迁出区自然村现状分布图、安置区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图、单项工程设计(含概算)及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房屋抗震设防、安置点饮用水水质化验报告等的批复文件或鉴定结论等。实施方案的内容标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安置住房面积和户型设计符合政策规定,脱贫措施落实到户到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的单项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需要开展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同步编制与搬迁对象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情况特殊的,报经区指挥部同意,可以由政府统一规划,搬迁户分户自建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透明、概算投资控制合理、质量安全达标。

第二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安置工程项目涉及的迁出点、安置点、搬迁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概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概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和建设局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移民安置点规划建设应根据地形地貌条件依山就势,避免大挖大填,严格控制场平工程实物量及投资。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对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的采购,应公布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水平,降低房屋建造成本。要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投资概算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或擅自变更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人为增加工程量及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局、区扶贫办批准。

第三节 进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当年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入住的总体要求,明确和细化项目实施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进度图。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包保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搬迁安置点、到镇(街道)、到村、到户、到人。

第三十二条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度负责,确保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住房工程旬报和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工程月报制度。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准确填报住房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期上报报表和图片资料。

第三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程推进调度会,通报工程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工程滞后原因,落实推进办法和措施。区目督办、区扶贫办、区发改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程推进情况督查暗访。

第四节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统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统规分户自建工程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法人应派驻或聘用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三十八条  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九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节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设计部门在进行设计时,必须采用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住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中长期政策性贷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以及群众自筹资金等。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中长期政策性贷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以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匹配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各个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依据合同建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审核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四十六条 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预先调度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易地扶贫项目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再滚动偿还。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的衔接,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拨付到镇(街道),由镇(街道)审核发放到农户。

第四十八条  区监察、审计、发改、扶贫、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节 入住管理

第四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入住使用要求后,镇(街道)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

第五十条  搬迁户搬迁入住之后,社会保障关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

第五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搬迁对象办理法定住房权利证书。移民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私自转让。由政府为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五保户提供免费居住的安置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二条 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区民政局及时指导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加强安置区社会服务,促进安置区社会融合、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十三条  镇(街道)要逐户逐人落实稳定就业脱贫措施或脱贫扶持产业项目,切实帮助搬迁户摆脱贫困,并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限期完成旧房拆除复垦。

第八节 工程验收

第五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十六条  工程整体完工后,镇(街道)参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

第五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已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对象已入住、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或委托由审计局推荐的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安居房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安居房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区住建局负责;

(二)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核对搬迁入住农户名册,查验搬迁对象是否与扶贫部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的搬迁对象一致,由区扶贫办负责;

(四)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六)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由区审计局负责;

(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办负责;

(八)宅基地复垦完成情况,由区国土局负责。

(九)产业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由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搬迁后的转移就业措施落实情况,区人社局负责。

第五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及特邀专家组成,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各职能单位的单项内容验收报告和搬迁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搬迁效果等作出总体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六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销号,按照搬迁与脱贫同步推进的要求,由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依据《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规定标准、程序组织。

第六十一条  镇(街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实现“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各项建设合同,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有关协议、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还应录制电子文件。

第九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六十三条  东川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方式,对各镇(街道)规划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目督办安排专人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专项督查,每月督查不少于一次,形成专项督查报告,报区精准脱贫作战指挥部。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五条  镇(街道)要按时上报工作动态、月报建设进度、季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形势分析、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第六十六条  扶贫办、发展和改革局、要依托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易地扶贫搬迁月度进展情况录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动态管理平台。

第六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六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精准识别、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搬迁入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拨付资金的、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以及对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有关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住房补助标准和购买政策

第七十条 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城镇安置的按人均20平方米标准,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6080100120平方米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6人及以上户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1人户、2人户和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与民政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七十一条 补助标准及兑现方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购房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3万元,区政府按照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时拆除的建档立卡人口奖励0.6万元,全部用于建房投入后,可获得20平米住房,其余建房资金由政府筹措。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由帮扶单位筹措资金支持。

(二)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人均自筹资金1.4万元(如无法筹措可向农发行贷20年期贷款,利息按农发行规定办理),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时拆除的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1.5万元,全部用于建房投入后,可获得20平米住房,其余建房资金由政府筹措。

(三)人数确定的依据以公安户籍管理系统为主,实际核查为准。具体为:

户在人不在:婚嫁户口未迁出,未在本组安家的,办理迁出户口后给予50%补助;20176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不给予补助。

人在户不在:2017531日前出生的小孩,已落户的给予全额补助,未落户的且常住在本组的给予80%补助;结婚在本组常住至核查当天1年以上但未办理迁入户口的,每人给予80%补助。

人不在户不在:义务服兵役、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每人给予全额补助;户口已迁出,但家有房屋纳入土地复垦、土地已流转的每人给予50%补助。学生毕业后未参加工作的,若在2017531日将户口迁回本村,每人给予全额补助。

(四)机关事业单位有公职人员、在城区有商品房或自建房且不再本村生活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七章 配套政策

第七十二条  城镇化配套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农户有序向城镇自主搬迁,迁入农户可在迁入地登记自愿选择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和保留原有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转户迁户手续,转为城镇户口的迁入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就医、就学、参军、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同等待遇,对于依托城镇化发展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涉及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的城镇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区级部门、镇(街道)应整合各种项目建设资金,让安置区设施与周边地区基本保持同步水平;涉及社会事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参照当地平均水平进行完善。

第七十三条 用地配套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的十条意见》(云国土资规〔201539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未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的迁出地原有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盘活使用,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土地整理,并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迁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创新迁出区土地、林权流转方式,积极探索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扶贫开发模式,采取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加大土地集约化经营力度,推进土地、林权资本化运作,实行土地、林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第七十四条  产业配套政策。发挥各项支农投资优势,多渠道促进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

(一)依托当地条件,扶持一批产业,对于安置区内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制作、种植养殖业和其他特殊技能等微小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当地具有的特定物种或特色资源,从行业扶贫的层面加大投入,逐步培育当地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品;对于有旅游资源的安置区,以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发展生态乡村和民族特色旅游服务业。

(二)鼓励扶持龙头企业进入易地扶贫安置区,带动贫困群众增收,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扶贫龙头企业,以此带动安置农户相对富余的劳动力组建千家万户的产业作坊或行业组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

(三)整合培训项目资金,对易地搬迁群众进行“定单式”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和致富本领,组织相对有经济意识的安置群众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

第七十五条  城镇安置就业政策。以安置点为单元,精准分析劳动力结构和就业需求,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就业。

(一)劳务输出就业。搭建企业和搬迁群众供需对接平台,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的劳务协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到外地务工。对已在区外、省外稳定务工就业的,要逐户逐人建立就业台账,做好跟踪服务。

(二)就近就地就业。对安置地各类企业特别是产业园区新兴企业用工需求进行全面调查,逐个企业对接落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

(三)公益岗位兜底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综合交通、教育文卫等建设管理,加大城镇和社区环卫、绿化、安保、交通协管、公共设施管护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用于安排搬迁贫困户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支持自主创业。各级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种创业、就业扶持措施,都要优先向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倾斜安排,引导支持有文化、有技能、有经营能力的搬迁农户自主创业。对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减免优惠。

第七十六条  做好社会保障。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及时让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组织机构保障:镇(街道)应成立易地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第七十八条  做好迁出地土地开发利用。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和镇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复垦,所形成的土地经营权转增为搬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及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要维持迁出地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变,积极安排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等项目支持迁出地土地开发;要大力引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开发迁出地土地;要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迁出地土地开发经营,努力提高迁出地土地经营权收益,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区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完不成年度任务的;

   (四)监管不力,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的;

   (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八十条  对组织领导不力、实施对象把关不严、不按相关程序规定实施的镇(街道)、部门,将扣减次年度的扶贫项目资金。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2017228日前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审批的整改方案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精准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东办通〔201610号)、《东川矿山采空区塌陷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移民搬迁实施意见(试行)》(东办通〔201448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