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7〕23号)精神,为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含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主要目的: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镇(街道)、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脱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方式: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查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蹲点暗查等形式进行,着力督查巡查全覆盖。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交叉督查。对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月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方法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其中随机访查、随机抽查、蹲点暗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予陪同和接待,直奔贫困村、直进贫困户、直达责任镇(街道)和单位。
第九条 重点清单:按照中央“两不愁、三保障”和《云南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695标准”指标精准完成情况。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贫困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镇(街道)、贫困村(社区)约束机制;督查区纪委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专项工作情况等。
重点方式:围绕对扶贫对象准不准、脱贫需求清不清、帮扶机制实不实、资金使用准不准、指标数据实不实、脱贫成效真不真、脱贫农户知不知、脱贫群众满意不满意等开展全方位督查。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区脱贫攻坚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实地督查。区脱贫攻坚督查组按照方案在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区脱贫攻坚督查组形成督查书面报告、简报、专报等,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区脱贫攻坚质量督查办公室汇总后,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做报告,作为区委、区人民政府掌握全区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依据。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被督查镇(街道)、村(社区)和区属有关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镇(街道)、村(社区)和区属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于1个月内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做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区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区属有关单位和镇(街道)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五条 巡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进行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
(九)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向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通报巡查任务,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巡查了解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镇(街道)的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了解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向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所了解的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巡查中发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格问责,对单位问责采取检查、通报等方式,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向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做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条 巡查情况作为全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巡查情况好的镇(街道)和区属单位,由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以红榜简报或专报给予通报表扬,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采用简报、专报点名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具体事项进行通报批评,予以督促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区属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向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做报告,并适当在区电视台、区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结果纳入年终各镇(街道)、各部门绩效考评,作为各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督查巡查中,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进行问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等问题,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区脱贫攻坚质量巡查组提供好后期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