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云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昆明市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和《东川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暂行)》(东政办发〔2016〕2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东川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暂行)》(东政办发〔2016〕235号)所明确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等,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给予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中各部门(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涉农资金项目区级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履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来源计划,对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出计划初审;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负责项目的区级检查验收。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出计划;负责组织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阶段性检查和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
(六)镇(街道)财政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室)承担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工作,对资金报账凭证进行审核,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中央、省、市和区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财政涉农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来源计划。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涉农资金来源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绩效申报表,按项目属性分类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第八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初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后,报区扶贫办审核。
第九条 区扶贫办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计划,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财政涉农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提出全年项目支出计划,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年中和年末提出资金和项目调整计划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争取到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可在该行业内安排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与脱贫成效挂钩,次年视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资金安排,对该行业整体项目绩效评价较差的,将适当调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管、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中央、省和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2个工作日内(以收文时间为准),将资金到位情况函告区扶贫办。
区扶贫办收到资金告知函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脱贫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在已批复的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出计划中,选择项目进行资金安排,联合区财政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由扶贫办联合财政局下达。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按规定程序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区扶贫办、财政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区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以发文日期为准),填制《东川区财政资金计划申请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拨款申请并拨付资金。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的用途类别和特点,分别会同扶贫、发改、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简化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镇(街道)实施的项目,采取乡级财政报账制,在镇(街道)财政所报账;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报账制,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室)报账。
第二十条 报账基本程序:
(一)项目启动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制《东川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计划申请表》,可预拨项目启动金,但不超过该项目财政总投资的30%(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0%)。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拨资金报账核销。
(三)预拨资金报账核销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追拨资金,拨付资金需附《东川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计划申请表》和相关有效凭证。镇(街道)财政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室)按规定程序给予审核报账(追拨资金与预拨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财政总投资的80%)。
(四)其余项目建设资金待项目实施结束,完成区、乡两级验收后实行一次性结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需在审计结束(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后支付所余资金,并实行一次性结算。
(五)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六)对贴息、培训、直补等项目,可按照要求凭相关凭证据实报账,补贴农民的资金需通过“银行卡”等形式直接兑付。
(七)项目实施单位除不可抗力,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60日内(以发文日期为准)项目未启动问责相关责任人,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根据财政涉农资金下达的指标文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除特殊规定外,项目原则上应在指标文件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不能随意调整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在项目实施年度范围内,重新履行申报、评审、审批等规定程序,并重新备案。
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监察、审计、发改、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所负责扶贫项目的执行过程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当项目执行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区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年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情况,对财政涉农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在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上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监察、审计、发改、扶贫、财政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扶贫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镇(街道)和部门,在分配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再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资金整合后的实际用途进行检查验收,确定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东川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随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视政策规定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