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精准退出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扶持对象精准,推动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作风问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及人员;驻村工作队员及村(社区)第一书记;村(社区)“三委”负责人。
第三条 问责工作在东川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执纪问责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村(社区)第一书记、村(社区)“三委”主要负责人、挂钩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员、包村(社区)领导: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造成村(社区)范围内出现漏评率大于1%、错退率大于1%、综合贫困发生率大于2%、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进行组织处理。
(二)乡镇(街道)包村(社区)副科级干部: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抓好扶贫工作的,造成村(社区)范围内出现漏评率大于1%、错退率大于1%、综合贫困发生率大于2%、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就地免职处理。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抓好扶贫工作的,造成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漏评率大于2%、错退率大于2%、综合贫困发生率大于3%、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就地免职处理。
(四)包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抓好扶贫工作的,造成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漏评率大于2%、错退率大于2%、综合贫困发生率大于3%、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由本人向区委、市委主动申请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村(社区)“三委”负责人、乡镇(街道)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作出处理决定;对区管理的区属各部门、乡镇(街道)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管理权限不在我区的人员,由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提交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职、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