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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1712-102488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5 15:33
名 称: 东川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东川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0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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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精准脱贫的成效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根据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16)、《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云贫开办发〔2015168)、《云南省省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650)、《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和省市区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劳务输出及技能培训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和宜居农房建设项目、教育脱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健康扶贫项目、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经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审查、区级审批、省市备案、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和监管”按照东川区人民政府对经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批;区扶贫办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年度计划制定、组织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和下达、监督检查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行业扶贫资金涉及的项目由行业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管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贫困村项目谋划要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原则严格按照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和“696”脱贫标准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扶贫项目

   第五条  项目谋划重点要以贫困户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和696”脱贫标准主,既要立足当前脱贫攻坚任务又要着重关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八个一批”到户到人为导向携手“八大配套”公共服务工程

   第六条  镇村两级要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实际需求制定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执行逐级申报制项目经村(居)民委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乡镇(街道)收到贫困村项目申请后,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报区扶贫办纳入区级扶贫项目库,由区扶贫办出具项目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使用区级行业部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项目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并报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纳入区级扶贫项目库。

第八条  执行分口申报制行业扶贫项目由乡镇(街道)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区级扶贫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东川区脱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九条  执行严格管理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区扶贫办负责项目库建立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下达、监督检查;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批行业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扶贫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脱贫攻坚资金和项目分指挥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批复后区级扶贫项目要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时间7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项目法人、资金构成及规模、项目实施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镇村组三级也要在镇村组三级政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的地方进行公告公示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市级备案项目审批后区扶贫办要在5日内将审批通过的扶贫项目相关报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严肃性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指挥部审批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提交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调度积极协调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有效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扶贫项目一个领导小组一个扶贫项目一个法人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制度项目开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并发挥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出现的相关问题;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方向,并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根据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乡镇(街道)是项目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对项目质量、建设工期、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自评审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调整和变更的项目实施周期的,原则上应根据首次评审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其它乡镇(街道)范围内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区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资金因本项目政策变动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区精准脱贫指挥部同意后可采取村(居)民组建贫困户参与务工收入的自建形式实施村(居)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组成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乡镇(街道)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村组进行初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向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于10个工作日内备案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单个项目为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验收方式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和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绩效评估由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完成项目资金报账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形成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纪要、工作总结、项目批复、项目评审意见、资金文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公示公告材料、相关项目图片影像、竣工请求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实施农户花名册(备案表)和各部门对接协调的痕迹资料,乡镇(街道)验收意见及小组成员名单区级验收意见及小组成员名单、财务报账资料、审计报告等。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形成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纪要、工作总结、项目批复、项目评审意见、资金文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公示公告材料、相关项目图片影像、财务决算报告、实施农户花名册(备案表)、兑付农户的银行出具流水证明和项目是单位对接协调的痕迹资料,区级验收意见及小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和“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大扶贫项目要开展定期检查;乡镇(街道)要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村(社区)要自始至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为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监管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到人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到人。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主管行业部门要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纪检监察、检察院、目督办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检查、目督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要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扶贫项目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每月27日向区扶贫办报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脱贫攻坚指挥部资金和项目分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