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财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账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更加适应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云南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在2017年实现全区所有镇(街道)乡级报账制管理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对等的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机制,严格实行绩效考评,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款和报账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
1.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乡级项目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主管领导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签批,对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负有直接责任。
2.乡级扶贫、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站所是扶贫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请款报账,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同时,对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乡级财政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凭证审查、资金支付、会计核算。
4.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把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作为主要任务,主动介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审计机关要加强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二)规范资金报账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申请和报账,基本操作程序:
1.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区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除特殊规定外,项目原则上应在指标文件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
2.项目实施单位按以下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1)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以发文日期为准),填制《东川区财政资金计划申请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拨款申请并拨付资金。
(2)区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要求及程序:
(1)项目启动后,项目施工单位可填制《东川区XX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请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但不超过项目财政总投资的30%(财政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可预拨50%)。
(2)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预拨资金报账核销。
(3)预拨资金报账完毕,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以上的,可申请第二次报账。项目施工单位填制《东川区XX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请表》,镇(街道)财政所按规定程序给予追拨资金(追拨资金与预拨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资金的80%)。
(4)其余项目建设资金待项目实施结束,完成区、乡两级验收后实行一次性结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需要在审计结束后支付剩余资金,并实行一次性结算。
(5)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6)对贴息、培训、直补资金等项目,按照要求凭相关依据据实报销。
(7)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要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账,对已完工或已完成的子项目和阶段性建设内容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完善报账资料,开展项目资金结算报账工作。
具体流程为:验收合格的项目à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验收资料 (并收集整理报账需要的合同、发票、发放清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凭证)à填制《东川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单》由镇(街道)扶贫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属实à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à支出凭据送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à呈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签字à镇(街道) 财政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报账à装档备查(报账用的所有凭证资料必须编制序号并加盖“xx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
4.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乡级验收结束后,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和完善相关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乡级验收合格的及时申请区级验收,区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级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各镇(街道)要提供相关报账资料,申请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应付的剩余资金,同时建好项目档案。
5.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将资金安排明细录入“云南省精准扶贫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及“云南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并作为报账的依据。
(三)乡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1.项目立项批复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8.100万以上的项目要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9.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10.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11.以现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现金除外)、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乡(镇) 政府公章;1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3.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区扶贫部门公示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区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四、强化绩效管理
区、乡两级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扶贫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有日常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有业务指导责任。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审计、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的反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以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考核为依据,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绩效考核因素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财经制度,严格按照扶贫资金实施内容和使用范围进行报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扶贫资金专用账套,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二)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区财政、区扶贫办及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严禁虚报、套取、挤占、转移、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生。
(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区扶贫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扶贫资金的监管,对违规或有意套取扶贫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大对已下达项目资金的清理,对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