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17】93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区属各办、局,再就业特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97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昆建通〔2016〕26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东川区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的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在校创业的大学生、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一类禁建区域范围D级危房居民,以及各类受灾人群、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进行过渡安置;
(四)汤丹、因民、乌龙、拖布卡镇辖区内的在职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招聘人员、学校教师和本镇辖区内各企业职工,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汤丹、因民、乌龙、拖布卡镇,可根据房源情况,租赁给本辖区集镇规划区内农转城家庭;在集镇务工且在集镇无住房家庭;或因拆校并点,带孩子在集镇就读家庭;过渡安置农村危房无能力建房家庭;
(六)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一类禁建区居住危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一至八级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七)乡镇或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房源情况对有住房需求的企业或社会团体进行集体租赁。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77号)相关规定,领取城镇最低收入保证金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56.2元的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按《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昆发改价格〔2005〕426号)收取。
根据《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43号)相关规定,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现行即2975元)的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管理的批复》(东政复〔2016〕153号)收取。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现行即2975元)的家庭按市场租金收取。
三、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应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尽快启动认定工作。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根据保障房房源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镇(街道)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