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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昆明市东川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作者: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2-06 15:14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11—12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与东川区发展改革局联系(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29号邮政编码:654100联系电话:0871-62122336传真号码:0871-62122336电子邮箱:dcfgj2122363@sina.com)。

一、总体情况

1.公开信息统计。2024年累计公开政府信息17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示公告10条,重要事项公示2条,利企惠民政策4条,行政事业收费1条。

2.公开涉及内容。(1)公开了部门的机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部门内科室职责;(2)涉及本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3发展改革主要业务流程、办事指南;(4)普法清单;(5)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3.公开形式。

1)互联网。通过东川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2)公开栏。通过在局办公楼设置的即时公开栏,及时公开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通过积极努力、认真细致、扎实负责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作人员对主动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公开的形式还有待拓宽和创新,主动公开手段方式不够丰富;三是在公开内容的全面性上还有待深化。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申请信息的能力。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条例》学习和理解,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2、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各科室、下属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构,落实人员,切实为办事人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3、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栏等手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信息公开的建设意义和发展现状,引导其正确行使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