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反向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东川区税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税务人员参加总局、省局、市局的视频培训会,对相关公告及其解读进行深入学习了解,多渠道开展对外宣传辅导。
为全力保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落细落实,东川区税务局对辖区内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线上与线下结合,开展“面对面”、“一对一”政策辅导。4月29日政策执行当天,税务人员向工投再生资源公司、滇渝公司两家重点企业财务人员就总局5号公告及其解读,税企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就企业办税人员提出的公告出台以前发生的有关业务能否“反向开票”、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公示期间能否“反向开票”、如何判断自然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等疑问进行详细解答。还就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目前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方式;“反向开票”申请提出;代办税费注意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等重点事项和时间节点进行了提示提醒。
通过与纳税人第一时间“面对面”政策宣传辅导,两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对5号公告有了进一步深入理解,也意识到了“反向开票”存在涉税风险,觉得获益颇深。
下一步,东川区税务局将结合第三方信息,继续精准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优化纳税服务。随着系统不断完善升级,将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提升税源征管质量,也将助力辖区资源回收企业更稳、更快、更健康地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正成为地方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必将促进地方经济进一步转型升级。(文/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