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