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方法 | 备注 | |
1.基本情况 | 1.1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等审查 |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1.查验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2.查验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地点是否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 |
1.2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地点 | (1)申请表填写的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地址是否与实际需要审批的地点一致。(2)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地点是否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 |||
2.施工过程监管 | 2.1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面积、位置、工期、用途 | 项目施工过程对所审批的面积核查、位置核查、工期核查、用途核查。 | 1.需严格按照申请的时限、地点、面积用途进行城市道路施工。 2.在现场明示审批的内容和项目的监督举报电话,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夜间须设警示,垃圾日产日清,采用袋装收集清运,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 | |
2.2 | 安全文明施工 | 按行业标准规范设置围挡,安全警示明显。 | |||
3.道路恢复验收 | 3.1 | 道路恢复 | 按规定进行道路恢复,清理施工现场。 | 不低于原标准恢复道路,并经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