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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公示
东川区气象局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
[作者: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10-31 09:33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东川区气象局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监管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形式监管方式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责任机构
1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管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管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处罚项目建设单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作业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作业人员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对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作业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作业人员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申请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已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施放活动许可决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6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三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1、制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7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申请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放活动许可。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8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活动单位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9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建设单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0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建设单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强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2.申请阶段责任: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发现问题采取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2、在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后,依法做出解除相应强制措施。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1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2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3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被许可单位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撤销其许可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4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对建设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非现场监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1、制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监管计划;2、选定建设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建设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5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行政检查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非现场监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1、制定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监管计划;2、选定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6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情形的行政处罚从事气象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7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组织、个人《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8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行政检查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1、制定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监管计划;2、选定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作为检查对象;3、对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中外合作各方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19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0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单位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1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1、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2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撤销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3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2、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4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5对气象设施保护的监管对气象设施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气象设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1、制定气象设施保护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设施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设施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6对气象设施保护的监管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7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处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8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1、制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探测站(点)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29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非现场监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1、制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0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1对气象台站迁建的监管对气象台站迁建许可活动的行政检查迁建的气象台站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制定迁建的气象台站监管计划;2、选定迁建的气象台站作为检查对象;3、对迁建的气象台站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撤销行政许可。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2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监管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3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4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建设单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5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1、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正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6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行为等情形的行政处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个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7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气象信息传播单位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8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4、非现场监管。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1、制定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39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或者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5、《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0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1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级东川区气象局
42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行政检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1、制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生产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生产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生产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3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国家级东川区气象局
4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管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撤销其许可;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级东川区气象局
45对气象资料共享的监管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气象资料使用者《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6对气象资料共享的监管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行政处罚气象资料使用者《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7对气象资料共享的监管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气象资料使用者《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8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申请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49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0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1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行政检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1、制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2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管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等情形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3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行政检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1、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计划;2、选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作为检查对象;3、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4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5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监管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6对气象设施保护的监管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7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监管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三)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五)向社会传播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8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雷电灾害防御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1、制定雷电灾害防御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雷电灾害防御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雷电灾害防御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59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
60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就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