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川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残联、卫生院,区精神病院:
经东川区卫生局和东川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东川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东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局
2014年3月18日
东川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为确保《东川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规范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流程及救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流程
——确定定点医院。昆明市东川区精神病院为开展本项工作的定点医院,选择有处方权的精神科医师从事救助对象的诊治工作。
——组织人员培训。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工作人员培训由区残联协同区卫生局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由区残联、区卫生局根据国家《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共同制定,区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区卫生局负责技术培训。培训采取区、镇(街道)逐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对象为:镇(街道)、村(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康复员和精神病患者家属等。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康复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培训要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通过业务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发上岗证,不得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三)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者优先给予救助。
——申请审批程序。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定点医院确诊后,填写《精神病人情况变动报告卡》和《精神病人防治康复登记表》,报区残联审核后发放《东川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卡”一式三联,区残联、定点医院和精神病患者亲属(监护人)各执一联。如持有“医疗救助卡”的患者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医疗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和补贴。
——就诊。受助的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定点医院对持“医疗救助卡”的患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定点医院精神科医生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根据患者实际病情,按照控制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果的原则,采用适宜的精神科治疗药品并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根据病情确定患者定期就诊时间;并将患者每次检查情况和用药的种类、剂量等记入患者本人的《精神病防治康复记录手册》。
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搬迁、走失、死亡或家庭条件不再符合救助标准等)终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各镇(街道)残联和定点医院应及时上报区残联,及时调整救助对象。
——质量跟踪。定点医院对免费服药患者应进行及时跟踪,根据患者病情调整用药,对服药不适应的患者,患者监护人要及时与定点医院联系以调整用药,并视患者情况免费化验肝功能。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村(社区)康复员或家庭监护人员组织其参加康复训练,康复内容主要包括体能训练、家庭生活技能训练、学习能力训练、社会交往技能训练以及职业技能训练。各镇(街道)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工疗站或农疗站等康复场地,帮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登记统计。区残联每年负责组织定点医院集中填写一次《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统计汇总表》。
——结算。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年汇总一次,与区残联结算。区残联负责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服药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对试点镇、社区(村)贫困精神病患者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其中,患者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补助450元,定点医院开展病人筛查、输送药品、业务培训等补助50元。
项目经费由区残联按照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根据省(市)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残联对定点医院要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医院各项费用单据和工作记录以备检查。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台帐,记录保存患者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患者门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