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0〕5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东川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
为保障我区公务员的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证政府工作优质高效运行,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明市市级公务员补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9〕101号)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05〕15号)文件精神,对东川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待遇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和急诊抢救)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按97.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22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区移民新区管委会,金沙公司,省、市驻东川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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