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1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2 | 需要备案的单位 | 东川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
3 | 备案材料 | 东川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并经过东川区防震减灾局审核的“地震应急预案” |
4 | 备案流程 | 1.东川区防震减灾局下发相关文件; 2.各单位编制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3.东川区防震减灾局办公室审核; 4.防震减灾局办公室备案。 |
5 | 备案地点 | 东川区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