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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公示
东川区防震减灾局包容审慎“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作者:东川区防震减灾局发布时间:2022-12-18 21:31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下列事项轻微违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1

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防震减灾部门

2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口头教育和指导,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防震减灾部门

3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侵占、拆除地震监测设施,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防震减灾部门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后9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防震减灾部门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1

地震观测环境遭轻微破坏,还可以恢复观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观测环境遭轻微破坏,可基本恢复观测的

防震减灾部门

2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能恢复原貌,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已按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典型遗址、遗迹遭轻微破坏的。

防震减灾部门

3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轻微损害,可基本恢复观测的

防震减灾部门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危害的

防震减灾部门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1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观测环境遭一般破坏,可大部分恢复观测的

防震减灾部门

2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典型遗址、遗迹遭一般破坏的

防震减灾部门

3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一般损害,可大部分恢复观测的

防震减灾部门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

防震减灾部门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1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防震减灾部门

2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防震减灾部门

3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防震减灾部门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防震减灾部门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东川区防震减灾局无行政强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