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申请人参照使用,规范填报,减少文书错误,缩短申请人文书准备时间。现将“企业登记”易错清单公示如下:
事项名称 | 易错内容 | 易错提醒 |
企业名称登记 | 企业类型理解错误 |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性”的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企业,其企业类型仍然为外资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身份错误 | 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也不得再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 |
组织形式表述不规范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公司”字样;合伙企业不得使用“公司”字样,且必须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
企业行业与主营业务不一致 | 主营业务应当与企业行业保持一致 | |
有限责任公司
| 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 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的全体股东;变更、注销时申请人应为本企业(而不是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
企业自备文书(如股东会决议、章程)中法人股东的签章不规范 | 法人股东签字应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法人股东的公章 | |
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错误 | 如(5年、10年内)认缴出资时间是股东共同约定的缴纳时间,股东出资情况表应与章程一致 | |
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 公司设立登记时,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变更、注销登记时,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 |
监事任职错误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 |
董事会成员人数错误 |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 |
监事会成员人数错误 |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 |
监事会成员任职错误 |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不规范 | 变更登记时,不需要填写设立登记模块,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人声明”三大模块,如果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模块 | |
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内容不准确 | 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新股东(股权受让方)出资时间应该填写原股东的出资时间 | |
减资公告与减资决议时间逻辑错误 | 申请减资时,公司股东应当先作出减资决议,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变更登记是否必须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变更登记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的可以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
注销逻辑顺序 |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备案登记,同时公告→清算债权债务(包括清税)等→形成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 |
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委托书易填写错误 | 申请书只需要填写⠼/span>“基本信息”、“备案”中的“清算组”一栏、“申请人声明”三大模块,其中“申请人声明”处应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委托书除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还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 |
注销公告易错误 | 一人有限公司应表述为“股东决定解散公司”;除一人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应表述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 |
简易注销承诺书填写不规范 | 承诺书上方应填写公司全称,签字处应由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经营范围不规范 |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经营范围。 |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声明”不规范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是指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是指隶属公司加盖公章 | |
委托书中“申请人”概念混淆 | 分公司授权委托书中的“申请人”是指隶属公司,“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加盖隶属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隶属公司章程信息不准确 | 提交的隶属公司的章程信息应当与隶属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 |
个人独资企业 | 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概念混淆 | 设立时“申请人”为投资人,变更、注销时“申请人”为本企业 |
变更投资人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声明”投资人签字错误 | 变更投资人时,“申请人声明”处应由原投资人亲笔签字 | |
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错误 |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