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为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提高采伐审批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权属条件:个人。
起源条件:人工林,指由人工直播(条播或穴播)、植苗、分殖或扦插造林形成的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林种条件:用材林。
数量条件: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 立方米(含)。
二、办理程序
符合适用条件的采伐申请,林农个人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即: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要件齐全、符合采伐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形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林农个人持采伐申请及承诺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含林权证书、林权证明等材料)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对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株数等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在法定时限内或者当地政府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压缩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确需进行现地勘察等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林农个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和“告知书”都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并存档保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要告知林农个人,并说明充足理由。
三、权责规定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便民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相关单位(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林农个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时,林农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林农个人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等要求赋予的合法权利等。林农个人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遵守达到规定采伐蓄积量(株数)时必须停止林木采伐、及时更新造林等规定,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以及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要求,并认真履行相关监管职能。依法享有监管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林木采伐经营活动、及时更新造林等权利。同时,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乡镇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任务分工,指导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做好采伐监管、伐后更新验收等工作,指导或者委托具备调查设计资质或者调查设计能力的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设计。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具体事宜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管,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比例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有关要求执行。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内外业检查有关要求由州(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