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从区外新引进,工商及税收关系落户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真实经营地址且对我区有实际经济贡献的企业(项目)按本办法对项目引荐单位(人)给予奖补。
(一)项目引荐单位是指:与东川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包括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及其他社会团体。
(二)项目引荐人是指:与东川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自然人,除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劳动人员。
第三条 奖补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所引入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2.项目资金来源于东川区外;
3.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支付资金;
4.符合当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规模的项目;
5.项目已在东川区内落地;
(二)不属于奖补范围的情况
1.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国家限制类(淘汰)产业、捐助资产等;
2.餐饮娱乐企业(含茶楼、KTV、酒吧、洗浴中心等)、物业管理企业;
3.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招商中介提供了有效项目信息,协助项目成功引进的,根据项目实际到资予以奖励。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2‰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4‰进行奖励;非用地类项目按当年实际地方税收留存部分的千分之五给予引荐人奖励,分五年完成兑现;
(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且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除外资部分),除以上奖励外,还分别给予引荐人30万/家次、20万/家次、10万/家次奖励;
(三)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给予奖励。引入世界500强的其中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部分按5‰给予奖励。
(五)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备案
由区商务投促局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多人报备的,以项目投资者最先认可者为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东川区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附件1);
2.与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证明或协议;
3.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复印件)。
(二)申报
企业(项目)引荐人须按规定填写《东川区项目引荐单位(人)申报表》(附件2),并附引荐企业和引荐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复印件),引荐人与受益单位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纳税证明、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凭证验资报告及至多上两级投资股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实际输机数及认定情况。
3.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证明、项目投产经营证明或楼宇购买/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公示
在东川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
相关申报资料齐全并完成公示后,区商务投促局按相关流程报批,一次性对引荐人进行兑付。
1.企业正式注册登记后,相关部门对其固定经营地址、工商、税务、到位资金情况及各项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无误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后,按照奖补金额一次性对引荐人予以兑付。
2.奖金以人民币支付;相应税款由引资方自行缴纳;有欺诈行为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及东川区其他政策中涉及到对引荐人的奖补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出台后,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如发现有违纪违法现象的,须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如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四)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