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水务局2019年涉河砂案件查办情况
水务局对2019年水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河道非法采砂行刑移交案2件;涉河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4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侵占河道1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范围内采砂案1件;共计8起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1、《营盘河砂开采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2019年3月4日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事件立案查处。3月18日,河道管理站技术人员到现场对采砂堆料进行测量,经技术人员核实估算发现违法主体所盗采的河砂数量较大,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东公(治)受案字[2019]8号。3月19日东川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营盘砂厂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东公立字(治)[2019]1号。
2、《姑海福山砂厂(伍某松)非法采砂案》;2019年4月21日水务局立案查处,4月23日聘请云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对采砂量进行鉴定工作;在调查中发现涉事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前提下所盗采的河砂数量较大,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于4月25日将该案移送东川区公安机关处理东公(治)受案字[2019]11号。4月29日东川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姑海福山砂石厂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东公立字(治)[2019]2号。
3、《昆明泽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砂料妨碍河道行洪案》;2019年4月23日水务局立案查处,昆明泽力商贸有限公司在铜都街道绿茂村老鹰岩采石料,开采后产生的砂石料堆放在大箐沟河沟内,存在阻碍行洪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五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给予昆明泽力商贸有限公司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东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字〔 2019 〕01号。
4、《刘某在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案》;2019年5月1日刘某及小工正在河堤外滩涂上用木筛采砂和装载机抬运和好的混泥土,执法人员对河堤外采砂进行了制止及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刘某立案查处。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保护内采砂存在影响河堤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属实。刘某所采砂料用于自建房屋建设,违法行为未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依据《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刘某给予800元的行政处罚《东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字[2019]02号。
5、《未经批准擅自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案》;2019年5月2日水务局工作人员和碧谷派出所民警对大寨大桥河浑水河支沟非法采砂举报事件实地检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河道内有采砂开挖的坑槽,有筛选砂料的筛子,根据现场检查勘验及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梁某林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寨大桥河浑水河支沟非法采砂,用于大寨七组、八组的村内道路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违法事实,对梁某林下达停止违法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由水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梁某林本人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东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字[2019]03号。
6、《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范围内采砂案》。区水务局于2019年6月8对昆明滇铎河砂开采有限公司立案查处;2019年4月25日,东川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防办工作人员到滇铎河砂开采有限公司(小新街砂厂)勘查,挖砂区域距坝塘水库倒虹吸(公路)跨河大桥边缘的直线距离为225.111米。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经水务局法制领导小组一致同意,给予处罚1.2万元的罚款;《东川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行罚字〔2019〕14-14号。
7、《刘某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采砂案》;2019年7月28日刘某华经批准擅自在拖布卡格勒小河口(小江金沙江交汇口)河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东川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于当晚对涉案人员和设备进行取证调查, 7月29日立案查处,刘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东川区水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字[2019]23-08号,给予刘某华28000元的行政处罚。
8、《潘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2019年8月14日东川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对潘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8月15日立案查处,潘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昆明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标准,东川区水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字[2019]24-09号,给予潘某本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川区水务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