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旅游和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涉旅、涉商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旅游和商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旅游景区、加油站、点等企业检查、整治等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涉旅、涉商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予以记录。
第六条 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任意键、承办机构意见和主要领导意见。
第七条 对接到公民、涉旅、涉商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即使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初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称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参照《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