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东川区统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川区统计局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东川区统计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东川区统计局可以通过核查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原始记录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统计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统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检查记录。
第九条 统计检查记录应对被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情况具有详细的文字叙述,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必要时应有照片或录音录像。
第十条 不同现场的统计检查应制作不同的被查记录。
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记录必须有被检查单位的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有权按程序查阅统计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统计检查记录应当作为东川区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