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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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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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农(兽药)罚【2018】1号 |
周卫华经营劣兽药案 |
周卫华 |
周卫华 |
2018年4月2日,昆明市东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徐雨、王有学依法对东川区向阳门市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正经营的青霉素钠注射液5盒,兽用,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生产,生产批号151202,保质期至2017年12月9日,规格2.4g/支*50支/盒;阿莫西林注射液4盒,兽用,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6日生产,生产批号140101,保质期至2016年1月15日,规格1g*支*10支/盒;盐酸沙拉沙星4盒,兽用,湖南绿亨世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0日生产,生产批号20131010,保质期至2015年10月9日,规格10ml*10支/盒,以上兽药已过保质期 |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716元整 |
东川区农业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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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农(兽药)罚【2018】2号 |
缪志兴经营劣兽药案 |
缪志兴 |
缪志兴 |
2018年4月2日,昆明市东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徐雨、王有学依法对东川区向阳门市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正经营的青霉素钾5盒,兽用,广东紫金正天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生产,生产批号151231,保质期至2017年11月,规格30支/盒;牛羊健胃散8箱,兽用,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生产,生产批号50604101,保质期至2017年9月,规格40包*250g/箱;扶正解毒散14包,兽用,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2016年2月生产,生产批号20161,保质期至2017年12月,规格100g/包,以上兽药已过保质期。 |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于2018年6月27日缴纳1788元整 |
东川区农业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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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农(兽药)罚【2018】3号 |
蒋明丽经营劣兽药案 |
蒋明丽 |
蒋明丽 |
2018年4月3日,昆明市东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徐雨、王有学依法对东川区自立百货土杂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正经营的樟脑磺酸钠注射液8盒,兽用,湖南省亚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20日生产,生产批号20150920,保质期至2017年9月19日,规格规格10毫升*10支/盒;宫乳炎康19袋,兽用,成都科锐动物有限公司2016年1月25日生产,生产批号20160125,保质期至2018年1月24日,规格200克/袋,以上兽药已过保质期。 |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344元整 |
东川区农业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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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农(兽药)罚【2018】4号 |
罗朝芝经营劣兽药案 |
罗朝芝 |
罗朝芝 |
2018年4月3日,昆明市东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徐雨、王有学依法对东川区顺鑫兽药门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正经营的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8袋,兽用,山东恩康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3日生产,生产批号20160101,保质期至2018年1月2日,规格100克/袋;病毒灵4盒,兽用,山东省运城兽药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生产,生产批号150923,保质期至2017年8月,规格10毫升*5支/盒;催情散25袋,兽用,成都市腾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5日生产,生产批号150701,保质期至2017年6月30日,规格50克/袋;阿维菌素粉69袋,兽用,成都科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生产,生产批号20150325,保质期至2017年3月24日,规格30克/袋;除癞灵35盒,兽用,美合资亚卫江峰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20日生产,生产批号20150520,保质期至2017年5月19日,规格10毫升*5支/盒,以上兽药已过保质期。 |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于2018年6月27日缴纳487元整 |
东川区农业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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