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优惠政策
(节选)
一、劳动就业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政策
1.企业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就业补助。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比照失业人员本人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给予企业
就业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2.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新招用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劳动者可享受招用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是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给予企业400元一次性补贴。
二是企业与新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每招用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会保险费、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且吸纳安置人数达到50人—5000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吸纳安置人数50人以下的(不含50人),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每吸纳安置一人奖励100元。
(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援助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原享受期已满3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1.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于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给于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级补贴200元每人每月,省级补贴600元每人每月。
(四)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贴政策
企业经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可享受以下政策(此政策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1.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就业扶贫基地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为3年。
2.岗位补贴。对在就业扶贫基地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1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为3年。
(五)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政策
1.岗前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一是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是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转岗培训补贴。
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经统筹地政府审查同意,可按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但人均补贴客不超过400元。
3.创业培训。
对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的新创办小微型企业可申请创业培训,以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开展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六)稳岗补贴政策
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二、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贷款扶持政策
1.劳动密集型企业。
凡在我区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条件,招用东川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达企业在职人数的30%以上,且在职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基准利率内由政府全额贴息,逾期的不享受政府贴息。
2.新创办微型企业。
从2014年4月1日起,新注册成立的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有贷款需求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根据云创业办〔2010〕14号文件)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