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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节选)
[作者:东川区投促局发布时间:2017-09-18 16:33来源:中国东川]

东川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节选)

一、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内容摘要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二)内容摘要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内容摘要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二)内容摘要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二)内容摘要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二)内容摘要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二)内容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二)内容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二)内容摘要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内容摘要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