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政策
(节选)
(一)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工业用地,是产业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用地成本可实行片区总成本核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合理控制片区土地成本。严格按照国家公布实施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二)对省、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生物医药、农特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及稀贵金属新材料、汽车及先进装备、石油及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四)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
(五)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确定出让底价。
(六)在国家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300 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600 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400 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可按每亩15 万元确定出让底价。
(七)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具体按照昆政发〔2016〕50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八)由工信部门对项目出具是否属于国家和省优先发展产业、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且符合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的认定文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出具节约集约用地文件、对项目用地是否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对项目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认定文件。
(九)按本通知政策实施土地供应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予以补偿。土地委托交易方应将本条意见在《土地交易委托书》中明确,国土部门应将本条意见在《土地交易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十)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昆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县(市)区城市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元/平方米、万元/亩) 东川区:168元/平方米、11.2万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