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自2025年2月26日9时起,在不同时段通过办公电话0871-62122656多次拨打留言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现将城乡居民生育政策回复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以下简称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且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报销。
1.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
2.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官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50%的支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生只能报2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与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