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包雨菲同志:您好!
您关于“过节礼炮燃放问题”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经东川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按照《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等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东川区目前没有相关办法,遵照昆明市相关办法施行。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