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路刘新
2023年9月12日,接到区人大调研反馈问题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东川区龙东格丁家村隧道北侧入口检查,该地点为新碧嘎村黄后红的土地,现路刘新租用该场地准备用于堆放废旧电器。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位于该场地北侧露天堆放的金刚砂的原料未进行覆盖,未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据现场负责人介绍,现场堆放的物料是加工金刚砂的原料,打算用做土地硬化、占地约有100平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物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8-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 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三防措施进行完善,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整改完成。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东川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生环责字〔2023]〕3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东川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0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4157702。(各分局或支队地址及联系电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