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鹏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CCC3X03E
法定代表人:张永先
地址:东川区板河口龙东格公路左侧
一2023年9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到达云南鹏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现场检查时,板河口龙东格公路左侧有建筑工地正在进行施工,经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场地为云南鹏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搬迁新厂建设用地。该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2日取得《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鹏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入驻碧谷工业园区的批复》。根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显示该项目估算总投资9124.87万元,占地35.49亩,经营范围是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建筑材料制造销售等。云南鹏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但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物证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东川区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东特发〔2023〕23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8-1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 基准实施细则(2023 年版)》第十三条第(二)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我单位已下发责改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督促第三方及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你单位以于2023年9月22日提交情况说明(承诺书)承诺在环评手续未下来之前停止施工,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字〔2023]〕8-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东川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0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联系电话:62121355。(各分局或支队地址及联系电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