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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昆明滇中浩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
[作者:环境保护局发布时间:2024-01-29 11:37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316

当事人:昆明滇中浩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PH7R12G

法定代表人:摆世德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姑海村大白河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排查入河排污口时,发现昆明滇中浩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生产废水通过沉砂池最终排到砂厂西北方的末端水池中,水池旁有低洼口,当末端水池中水位超过低洼处时,水通过低洼口排到外环境。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仅允许于厂区(经度103°13′25.68″,维度25°59′47.54″)设置一个雨水排放口(DW001),现场发现的洗砂沉淀废水排污口属未经批准设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 昆明滇中浩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及验收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个性因子: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 次裁量等级为2、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滇中浩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2. 要求其立即封堵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