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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环境保护局发布时间:2024-01-29 11:36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315

当事人: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34CU5E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在东川区天生桥工业园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1.在该公司位于艾仃堡旁边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物料(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堆放的物料为加工铝灰产生的高铝矾土),产生大量的无组织粉尘和刺鼻性气味从仓库溢散到大气环境,仓库未安装气体、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也未进行密闭;2.在2023年7月5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其厂区危废暂存库墙上的危废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到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时,不规范的标识标牌依然未更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文东琼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1.未采取相应措施较少堆放物料无组织粉尘、气体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2.危废暂存库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针对“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采取相应措施较少堆放物料无组织粉尘、气体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未采取措施且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或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裁量等级为5、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建议处罚款人民币86000元(捌万陆仟元圆整),并督促其整改。

2.云南睿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第(七)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建议督促其于2023年8月3日前完成整改则可免于处罚,未完成整改则处以人民币452000元(肆拾伍万贰仟圆整)罚款。

三、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86000元(捌万陆仟元圆整),并督促整改。

2023年8月3日前完成整改则可免于处罚,未完成整改则处以人民币452000元(肆拾伍万贰仟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