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3〕13号
当事人:昆明炎燚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
地址:昆明炎燚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到达昆明炎燚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到达现场时发现昆明炎燚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炎燚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物证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个性因子:部分落实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要求你单位立刻完善物料堆放“三防”措施;
2、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3000元(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