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3〕11号
当事人: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开群
地址:东川区碧谷街道老村小橄榄坡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4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东川区环境监测站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发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打开浓密池下钢板小房间内的圆盘阀门,发现位于该厂区北侧厂房围墙下的河沟旁,岩石掩埋夹缝处有水流出。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这就是管道连接到净化池内的水,现管道已掩埋在厂区水泥地底下,一直到厂区北侧厂房围墙下河沟旁,排口被岩石埋住了。东川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对位于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茂麓选厂北侧围墙下河沟旁排出的水和厂区内净化的循环水池内水进行现场取样,根据东川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东环监2023014)显示,于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茂麓选厂北侧围墙下河沟旁排口排出的水质pH值为10.15,对照《铅、锌工业点排污单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pH标准为6-9,取样监测水质pH超标1.15,超标不足50%。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物证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III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标不足50%裁量等级为2、处理设施破损造成跑冒滴漏裁量等级为1、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不足1000标立/不足5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建议处罚人民币29.7万元(贰拾玖万柒仟圆整)
2、并责令其整改环境违法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