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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云南新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发布时间:2023-11-03 09:17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36

当事人:云南新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PEQJ684

法定代表人:蔡洪平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6日,绿剑行动执法人员对云南新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内的生活污水经过一根白色PVC管溢流排放至厂区外的土坡上,该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2.根据检测报告,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排放至厂外的生活污水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标准;3.二期工地上露天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现场照片、水费缴款单及发票复印件、年产30万吨普通干粉砂浆和5万吨特种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年产30万吨普通干粉砂浆和5万吨特种干粉砂浆项目环评批复(昆生环(东)复〔2020〕24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1.你公司“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内的生活污水经过一根白色PVC管溢流排放至厂区外的土坡上,该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2.你公司“根据检测报告,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排放至厂外的生活污水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你公司“二期工地上露天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综合楼未交付使用,作为单位临时办公住所之用。我局认为:检查场地为你单位内部,且为你单位使用,贵单位提供的陈述和申辩并不能使违法行为合理,故维持原处罚内容不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 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三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 类水体或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5 天(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不足 10%(裁量等级1)、小时烟气流量 (气)/日排放量(水):1000 标立以下/不足 5 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 1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六)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要求你单位立即封堵排污口,做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确保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后进入四方地与碧谷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排入外环境;做好二期工地上渣土的扬尘治理工作,采取覆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2.针对该公司“根据检测报告,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排放至厂外的生活污水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建议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壹拾万元整)。

3.针对该“综合楼后生活污水收集罐内的生活污水经过一根白色PVC管溢流排放至厂区外的土坡上,该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贰万元整)。

4.针对该公司“二期工地上露天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六)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建议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5.共计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