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不罚字〔2023〕16号
当事人:东川区平川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水东平
地址:东川区汤丹镇洒海小新村
2023年6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东川区平川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到达现场时发现东川区平川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东川区汤丹镇洒海公路旁冷库大棚外露天堆存砂石料,“三防”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十二)之规定“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结合现实情况,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要求你单位立刻完善物料堆放“三防”措施;
2、限期完成整改,则免于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