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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号),为全面推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区聘、乡管、村用”的公开竞聘机制,规范全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管理坚持“区聘、乡管、村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全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聘用、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评定。
第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服从镇(街道)计生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
(二)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人口理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模范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上岗培训后能独立完成各类计划生育工作报表和计生台帐的填报记录;
(四)常年居住于本村(居)委会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新聘人员年龄原则在40周岁以下;
(五)在群众中有威信,办事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三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
第八条 区级成立由分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计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区聘、乡管、村用”工作方案,统一组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导各镇(街道)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日常管理和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工作,负责每届选聘工作的方案制定、笔试、面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相应成立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镇(街道)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个村(社区)委会原则上配备1名;确因工作存在困难需要增加聘用数量的,须报区卫生计生局核准。
第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程序:
(一)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时间和选聘程序;
(二)各镇(街道)广泛宣传动员,以个人自愿或村(社区)委会推荐的方式进行报名;
(三)各镇(街道)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名人员基本条件,确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并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确定的考察对象经考察不合格的,顺延考察综合成绩第二名人员);
(五)对通过考察的人员统一组织进行健康体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担任宣传员工作的,顺延考察综合成绩第二名人员,并进行健康体检。
(六)在组织考察、健康体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并上报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
(七)对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人选,由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计生局)统一签发聘任文件(证书)。
第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聘任期为3年。聘期届满,按选聘办法重新选聘;对聘期届满,年龄超过(包含)57周岁的不再参加选聘或续聘。
第四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当自觉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参加每月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服从村(社区)委会的领导,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具体日常工作,完成镇(街道)卫生院安排的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村委会、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也可直接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
第十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本村人口和育龄夫妇婚、孕、育基本情况,认真填报月报告单,确保本村计生台帐更新及时、数据准确、记录清楚;正确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村(居)委会每年的“三查”(查病、查孕、查环)组织工作;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有权参加育龄群众宅基地划分、责任田调整、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和村委会干部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接受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分配的任务,经常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被解聘时,应当向接任的宣传员交清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辞职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镇(街道)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辞职的,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在新任人选确定前,镇(街道)计生办应指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代管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由镇(街道)计生办向村民公告,镇(街道)计生办报区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五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区卫生计生局组织的初任培训;区卫生计生局每年要组织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结果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宣传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计生办要定期组织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教育培训,突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优质服务能力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时,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参加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按省、市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实行绩效制,具体考核管理办法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聘期内各类保险由个人自费购买。
第二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解聘后不做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工作实行“季度评定、年度考核”,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三十条 镇(街道)政府负责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季度评定和年度考核管理,要细化、量化各项考核(评定)指标。
第三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考核(评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连续两个季度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镇(街道)计生办报区卫生计生局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由镇(街道)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的、身体健康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40%(可以四舍五入)。
第三十四条 优秀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廉洁守纪,主动服务群众,群众满意率高;
(三)对全村育龄妇女做到“四清”:一是生育状况清,二是避孕节育情况清,三是生殖健康情况清,四是流动人口情况清;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
(五)本村(社区)计划生育统计台账数据更新及时、数据准确,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六)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七)年度内本村(社区)没有计划生育不良舆论事件发生;
(八)受聘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区“十佳计划生育宣传员”评选活动,荣获全区“十佳计划生育宣传员”称号的宣传员由区卫生计生局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的直接续聘为下一轮计划生育宣传员。
“十佳计划生育宣传员”评选条件:
(一)工作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三)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处于各村(社区)前列,在本镇(街道)有示范带头作用;
(四)主动服务群众工作到位,群众满意度高;
(五)聘期内本村(社区)没有计划生育不良舆论事件发生;
第三十六条 聘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各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报区卫生计生局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工作连续落后的;
(四)无故连续2个月不参加工作例会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六)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七)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社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专管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